来信内容
根据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按照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的产假为国家规定的98天+陕西省奖励的60天+参加孕前检查奖励10天,共168天。请问榆林市的私人企业、集体企业女职工是否按照此规定执行?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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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留言内容中提到“女职工的产假为国家规定的98天+陕西省奖励的60天+参加孕前检查奖励10天,共168天”计算方法是正确的,榆林市的私人企业、集体企业女职工也按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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