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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索引号 116108000160825732-G-2022-000077 发文字号 榆政发〔2021〕22号
成文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1-07 15:19
标   题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机构 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公文时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1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市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市、县级人民政府,一级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统一管辖以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已受理的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

 二、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本级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可以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收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指引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向申请人告知。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准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工作部门妥善做好职责交接,及时解决人员配备、设施保障等问题,确保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得因人员不到位、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影响行政复议工作。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各县市区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

 六、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变化,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112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1.榆林市司法局,地址:榆林市高新区长兴路253号,电话:0912-3890533。向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邮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应邮寄至该地址并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2.榆阳区司法局,地址:榆阳区政务服务中心5楼,电话:0912-3525138

3.横山区司法局,地址:横山区政府大楼西1105室,电话:0912-7611554

4.神木市司法局,地址:神木市滨河新区煤炭大楼九楼,电话:0912-8302898

5.府谷县司法局,地址:府谷县新区检察院大楼5楼,电话:0912-8711973

 6.定边县司法局,地址:定边县东环路新乐社区县司法局,电话:0912-3736719

    7.靖边县司法局,地址:靖边县统万路西段县委政府办公大楼8楼,电话:0912-4643184

 8.绥德县司法局,地址:绥德县金阳光司法大楼4楼,电话:0912-8075200

 9.米脂县司法局,地址:米脂县迎宾大道80号,电话:0912-6225151

 10.佳县司法局,地址:佳县佳州街道新城路1号,电话:0912-6734248

 11.吴堡县司法局,地址:吴堡县三星小区二期2号楼3单元4楼,电话:0912-6523148

 12.清涧县司法局,地址:清涧县宽州镇师家园则城关派出所4楼,电话:0912-5212148

 13.子洲县司法局,地址:子洲县双湖峪街道人民东街22号司法局大楼3楼,电话:0912-722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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