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2-05-25 16:19
来源:榆林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全面提升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落地见效,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探索推进我市“标准地”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含义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对新建工业项目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的可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标准地”出让流程为各级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完成区域整体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导向和区域实际,制订控制性出让指标体系,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用地企业对标竞价取得土地后,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同步组织设计施工。相关部门按照“谁提出、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环节对“标准地”出让后的合同履行、承诺兑现实行协同监管,按规定严格奖惩,规范“标准地”项目的对标验收。

二、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标准地”出让制度改革,全面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生产要素高效集聚,提高我市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水平,实现工业用地“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2022年上半年,榆神工业区、榆横工业区作为我市“标准地”改革试点,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全面开展相关区域评估评价工作,同步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形成“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建立“标准地”全程监管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改革经验,推动全市“标准地”改革。2022年年底前,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实现新批工业用地不低于40%按照“标准地”制度供应。2023年起,各类园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2024年起,将“标准地”供应向混合产业项目推进和延伸。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整体评估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拟出让“标准地”所在区域内,统一组织完成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区域评估评价工作,通过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评估评价成果,由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共享成果。除上述评估评价外,区域节能评价、文物考古评价及其他单独评估事项,可结合项目性质及当地实际作为补充评估事项。区域评估评价工作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构建“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在区域评价和亩均效益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导向和亩均效益评价准入要求,制定并发布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指标由规划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构成,指标值不能低于省控最低标准。根据园区规划、亩均效益评价准入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安全生产评估等指标,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三)规范“标准地”供应程序。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规划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优先将拟开发为“标准地”的地块纳入政府收储范围。“标准地”宗地公开出让前,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资源规划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出具具体控制性指标,将控制标准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形成“标准地”出让供地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标准地”成交后,土地受让人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土地所在的辖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将各项控制性指标要求落实在协议内容中,作为加强供地监管的依据

(四)推进“标准地”联办联批服务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服务机制,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土地成交后,加快工程设计施工审查,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业务平台开展“标准地”工程设计施工审查加快完善项目建设各项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可根据公布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相关部门可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加速项目开工落地。

(五)建立“标准地”全程监管体系。“标准地”的项目竣工后,由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关部门对照相关指标进行竣工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意见;未通过竣工验收的,责令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按照“谁主管、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建立覆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全过程监管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会同发改、资源规划等部门重点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约束条件进行复核,针对严重失信的企业,采取信用联合方式予以惩戒,严格实施“标准地”批后监管。

四、职责分工

推进“标准地”改革是推动“亩均论英雄”改革和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审批效率、促进项目落地实施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别推进,合力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实到位。

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推动“标准地”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拟出让宗地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和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负责区域内工业用地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区域评估评价;负责拟定“标准地”项目投资建设协议;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竣工的履约评估和投产复核;开展“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综合监管。

发改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双控等控制指标,负责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管理,保障“标准地”推进过程中区域评估等各项工作经费。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统筹“区域评估”相关工作的落实,指导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区域评估工作;结合亩均效益评价提出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控制指标,组织“标准地”出让工作,在发布的出让公告中明确各项控制指标内容,做好项目规划许可等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拟纳入“标准地”地块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住建部门:负责提出区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指标要求,并在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过程中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做好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落实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指导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工作,开展区域防洪影响评估。

部门:负责开展区域文物考古评价工作,并结合文物评价报告提出文物保护的具体要求。

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政府统一审批服务事项。

税务部门:负责会同发改、资源规划等部门确定区域项目亩均税收等标准,并做好相关税费收缴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榆林市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财政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住建水利旅局市审批局、市税务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重点研究“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源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资源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标准地”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推动“标准地”改革取得实效。部门之间要协同推进,研究推进区域评估评价方式方法、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标准、推进承诺受理审批制度落实等具体事项。

三)加强试点先行。榆神工业区、榆横工业区作为我市“标准地”改革试点,要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标准地”出让工作,形成“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明确“标准地”出让履约要求,建立“标准地”全程监管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改革经验,推动全市“标准地”改革落地。

加强考核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积极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建立和落实对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机制,对“标准地”改革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改革任务。

(五)加强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对促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及时发布“标准地”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预期,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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