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柴油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
二、自2020年5月15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未编码登记挂牌及环保检测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中排气烟度限值中Ⅲ类限值要求的检测报告。各级生态环境机构对持有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的机械尾气排放进行随机抽测。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各部门、企业、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告有关规定,对违规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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