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交警支队获悉,《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期正式发布,计划于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施行。
《办法》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其中,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属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两轮、三轮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是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用于载客或者载货的四轮及多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二者均属机动车。
《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电动摩托车及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户籍地或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移登记。
《办法》明确,驾驶电动车禁止下列行为:逆向行驶;从事载客营运;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使用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饮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车;驾驶拼装、改装或加装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车;驾驶时扶身并行或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法》对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车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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