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榆林市2013—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级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13年-2014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市本级协议供货实行与省级联动,具体采购执行《陕西省省级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四、为了保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各部门必须按季度汇总下属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报送。 五、各县(区)可参照本目录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榆林市2013—2014年市级单位政府
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1、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1)办公设备(协议供货)
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家具等。
(2)移动储存设备(协议供货)
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3)网络设备(协议供货)
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4)通用软件(协议供货)
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5)交通工具(协议供货)
公务车辆(专用车辆除外)
(6)电器设备(协议供货)
空调、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7)视频会议设备
(8)电梯及起重机
(9)锅炉及安装
(10)中央空调机组
(11)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
房屋及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
房屋装饰、装潢工程。
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其他工程
3、服务类
机动车辆统一保险
定点会议及接待
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预算金额3万元以上)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所有单项或批量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各类货物、服务和不超过20万元的各类工程。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60万元、工程项目在20万元(含20万元)—100万元。
(四)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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