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MB29219970/2025-00001 | [ 主题分类 ] | 文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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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公开征求《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意见的公告 |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及修改情况的汇报予以公布,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2月5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朱伟伟
电话(传真):0912—3860217
电子邮箱:ylrdfgw0912@163.com
通讯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榆溪大道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719000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1月3日
榆林市统万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统万城遗址的保护,促进统万城遗址历史研究和阐释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其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统万城遗址是指位于靖边县红墩界镇,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十六国时期匈奴族后裔赫连勃勃建立的大夏国都城遗址。
第三条【工作原则】 统万城遗址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并重,统筹协调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的关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统万城遗址保护联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统万城遗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可根据文物抢救、修缮、征集、购买和安全设施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
靖边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万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将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统万城遗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统万城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与统万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划分,依法承担对统万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统万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保护机构职责】 靖边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万城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统万城遗址保护等有关规划;
(二)对涉及统万城遗址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进行日常监测、建立日志并定期维护;
(四)协助做好统万城遗址考古工作;
(五)组织实施统万城遗址相关的文物和资料的征集、整理、收藏;
(六)组织开展文物研究和学术交流、展示利用和宣传教育等活动;
(七)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档案资料;
(八)其他与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保护义务】 统万城遗址出土和地下埋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统万城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统万城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文物保护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公众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赠资金、捐献文物、投资建设、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
第九条【表彰奖励】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对统万城遗址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 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由靖边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进行。
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靖边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保护区划】 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要求相衔接。
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划定并公布。
统万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依法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标志和界碑。
第十二条【保护对象】 统万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统万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外郭城、东城、西城城垣,墩台、道路、墓葬、祭祀台、护城壕、建筑基址、夯土台基等遗址、遗迹;
(三)建筑材料(铺地砖、瓦当、琉璃构件、壁画残片)、铜制佛像、铜神像、铜印章、“西部尉印”、石碑以及生活用陶器、瓷器等遗物;
(四)其他应当依法保护的文物。
第十三条【工程审批】 在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并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二)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画、张贴、攀登、踩踏;
(三)排放污水、挖砂、取土、采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
(四)运输、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五)开荒、放牧、焚烧、野营、射击、狩猎、采挖、深翻土地、种植危害遗址文物安全植物等活动;
(六)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五条【建控审批】 在统万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建设工程的风格、色调、高度应当与遗址的历史风貌和周边的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危害文物安全和污染遗址及其环境。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遗址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土地征收】 靖边县人民政府根据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对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实行区域保护。
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万城遗址保护规划将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逐步迁出安置。
征收土地和迁出村民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的规定,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统万城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征收土地、迁出村民等统万城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建(构)筑物迁移】 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由靖边县人民政府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迁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安置补偿。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遗址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避雷、防破坏、防自然损坏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发现危及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自然环境的情形,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靖边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群众文保工作】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或者确定文物保护员,协助保护管理机构开展遗址保护工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对聘用的文物保护员,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制定应急预案】 靖边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报靖边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统万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达到应急响应条件的情况时,靖边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三章 考古发掘与展示利用
第二十一条【考古发掘】 对统万城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并向市、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和参与统万城遗址考古发掘工作,对出土文物登记情况进行核对,并向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文物出土情况。
统万城遗址发掘出土的文物,应当登记建档、妥善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收藏和对外展示。
第二十二条【研究阐释】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万城遗址的科学研究和阐释,组织引导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深入挖掘遗址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三条【文物展示】 市、靖边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不破坏统万城遗址本体和景观环境的前提下,鼓励利用统万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统万城遗址博物馆等资源,开展统万城遗址及其文物内涵和价值的阐释、宣传与展示。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统万城遗址及其文物进行数字化保护、监测、展示和传播。加强考古成果的公共宣传,推动与考古发掘同步开展价值阐释、文化传播,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
鼓励利用统万城文物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研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统万城文物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二十四条【旅游活动规范】 鼓励开展与统万城遗址相关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发展遗址特色文化旅游产业,促进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拍摄活动规范】 利用统万城遗址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和其他影像资料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并签署协议,明确文物保护措施和责任。
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拍摄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拍摄情况向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服务业发展】 靖边县、统万城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鼓励统万城遗址保护区划内的居民从事统万城遗址展示利用相关的服务业。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统万城遗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侵犯统万城遗址相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保护标志和界碑的,由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损坏保护标志和界碑的,由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统万城遗址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在文物及其保护设施上刻划、涂画、张贴的,由公安机关或者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攀登、踩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的,由统万城遗址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靖边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统万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统万城遗址保护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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