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MB29219970/2025-00031 | [ 主题分类 ] | 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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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草案)》及修改情况的汇报予以公布,广泛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8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请注明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朱伟伟
电话(传真):0912—3860217
电子邮箱:ylrdfgw0912@163.com
通讯地址:榆林市高新区榆溪大道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719000
附件:1.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草案)
2.关于《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榆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7月4日
附件1
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四章 传播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保护传承和发展陕北民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坚定文化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关于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创新发展、传播交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原则】 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以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守正创新为原则,构建政府主导、专家指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科技赋能和依法保护的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体系。
第四条【定义和范围】 本条例所称陕北民歌,是指流行于陕西省北部地区各类民间歌曲的统称。涵盖信天游(山曲、爬山调)、小调(二人台、榆林小曲)、号子、秧歌调、酒曲、清涧道情、陕北革命历史与实践的民间歌曲以及与陕北民歌相关的陕北说书、陕北白云山道教音乐等曲艺表演形式。
第五条【保护对象】 本条例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音乐、民俗、文学、美学价值的陕北民歌艺术表现形式及相关人物、实物、场所:
(一)陕北民歌的歌词、曲调、曲牌、曲谱、曲目及民歌剧;
(二)陕北民歌创作、收集、整理形成的资料;
(三)中国共产党在陕北时期创作、收集、整理形成的民歌文献、手稿、音像资料等;
(四)陕北民歌特有的演唱技法、表演形式及伴奏技艺;
(五)与陕北民歌相关的传统乐器、服饰、道具等实物,具有代表性的器具实物、建筑设施和其他原始资料;
(六)与陕北民歌相关的传统村落、歌会等原生性文化生态空间;
(七)与陕北民歌相关的曲艺表演形式;
(八)与陕北民歌相关的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
前款规定的保护传承对象,属于文物或者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文物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文物、档案管理、传媒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社会参与】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创作、研究、捐赠、志愿服务、提供设施、挖掘整理、影视制作等方式参与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九条【表彰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媒体宣传中优先推介,支持获奖人才参与重大文艺研究与项目创作。
第二章 保护传承
第十条【规划编制】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普查与记录存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陕北民歌资源普查制度,组织开展陕北民歌资源状况调查。搜集、整理相关的历史档案、文献资料、传承人情况和代表性实物,运用文字记录、影像拍摄、录音采集、数字化处理、建立数字化档案库等方式客观、真实、全面进行记录和永久保存,具体实施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
陕北民歌档案及相关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阅,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名录管理与濒危抢救】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陕北民歌保护名录,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濒危陕北民歌抢救性保护操作指南》,明确濒危曲目认定标准,规定抢救流程。重点记录陕北民歌中红色歌曲创作背景和革命故事。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陕北民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培训和分类指导,在陕北民歌艺术创作、艺术展演、文化创意、文物保护利用等领域引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或个人等不得对陕北民歌进行歪曲或贬损。
第十四条【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创造条件,加强陕北民歌传习所、展示馆、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定期维护并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五条【培养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构建完善的陕北民歌人才培养体系,重视人才差异化培养,着重凸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及红色基因的传承。
第十六条【人才引进】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陕北民歌专业人才引进机制,并纳入地方人才发展规划。针对急需和紧缺人才,可根据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招考、招聘及引进优秀特殊人才的政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陕北民歌人才库,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定期评估人才发展状况,并向社会公布急需人才目录。
第十七条【传承人支持与义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保障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鼓励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传习所(工作室)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选,应当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程序执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授徒、传艺、展演等传承活动;
(二)配合文化部门进行资源调查;
(三)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每年提交传承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青少年培训】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立陕北民歌青少年培训基地及研学基地,鼓励中小学、艺术院校、文化馆、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非遗保护中心等机构,定期举办青少年民歌传习班、夏令营及展演活动。
第十九条【民歌进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同推进陕北民歌普及活动,将陕北民歌列入“非遗进校园”活动,鼓励和支持学校开设陕北民歌特色课程,成立陕北民歌社团,开设兴趣班(课),与陕北民歌演出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合作开展普及活动。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陕北民歌列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内容,推动陕北民歌后备人才培养。
支持相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建设陕北民歌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陕北民歌表演团体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支持具备条件的陕北民歌表演团体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人才政策】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相关程序做好陕北民歌专业人才公开招考、招聘、引进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工作。对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人才予以政策支持。鼓励、支持和保障陕北民歌从业人员参与进修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艺人申报职称。
第二十一条【人员提升】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联合高校、院团每年举办陕北民歌演唱比赛、研修班、大师工作坊、陕北民歌大师公开课,邀请国家级传承人授课等,提升从业人员艺术水平。
第四章 传播发展
第二十二条【宣传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传媒等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推广陕北民歌,加强陕北民歌的市际交流、省际交流、国际交流,不断提升陕北民歌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传播方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公共场所、公益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场所展示、传播陕北民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创新传播方式,结合文化旅游活动、当地民俗活动、产品博览会等活动展演陕北民歌。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融媒体等应当开展陕北民歌宣传报道,通过定期设立专栏、专题节目,制作视频等多种方式,展演、传播优秀曲目,普及陕北民歌文化,营造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良好氛围。
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陕北民歌的影视观赏、表演展示、普及培训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多元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推动陕北民歌与旅游、影视、数字技术融合,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培育发展线上演播展演等多元化传播形式,加快陕北民歌发展新型文化业态。
第二十五条【区域协作】 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延安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作,并就下列事项建立完善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区域协作机制:
(一)协同举办陕北民歌艺术活动;
(二)协同开展曲目创作、学术交流、艺术研究;
(三)协同组织对外艺术表演交流、展示;
(四)推动陕北民歌院团(演出团体)开展交流合作,依法保障其跨区域的演出活动;
(五)协同创建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研究基地;
(六)其他可以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加强与周边地区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等方式,提高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水平。
第二十六条【研究创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研究机构。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扶持陕北民歌的研究和艺术创作:
(一)组织开展陕北民歌的发掘、整理、研究,资助相关成果的发表和出版;
(二)通过公开征集、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新编、原创曲目;
(三)支持陕北民歌演出团体和个人参加重大艺术赛事、展演、研讨、交流;
(四)举办陕北民歌赛事、展演、汇演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选送陕北民歌专业人员进修或者培训;
(六)扶持陕北民歌艺术创作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七条【产业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与农业、文化、旅游、体育、康养产业融合发展,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规划建设陕北民歌主题公园、民歌大舞台,搭建“歌从陕北来”展演平台等,推出具有陕北民歌特色的旅游演艺项目、沉浸式体验场景和主题旅游线路。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利用科技手段,将陕北民歌与旅游、动漫、网游、文创等产业融合,开发具有陕北民歌特色的文化艺术产品和旅游服务项目。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造陕北民歌活态传承空间,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文化公园、民宿、农家乐等设立陕北民歌表演和展示场所,开发陕北民歌文化旅游体验性产品。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专项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一)资助陕北民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二)陕北民歌博物馆、剧院、展示馆、活动站(室)、传习场所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
(三)陕北民歌的普查、发掘、整理、研究、创作、展演、出版;
(四)陕北民歌的宣传、普及、人员培训、对外交流合作等;
(五)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所需的设施设备及重大事项支出;
(六)对保护传承和发展陕北民歌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县(市、区)财政、审计、文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陕北民歌保护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专家支持】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的相关指南、规范,相关项目成果的验收,指导开展相关培训等。
第三十条【税收优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捐助设施设备、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一条【团体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参与陕北民歌演出、创新团体的扶持、规范和引导。鼓励民间艺术团体、文化企业参与陕北民歌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陕北民歌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可以通过组织展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面向基层人民群众开展惠民演出和相关公益性活动。
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陕北民歌演出市场、演出内容的监督管理,保障陕北民歌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侵占、破坏陕北民歌史料、文物和实物,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细则制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年06月26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 白万才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现就《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陕北民歌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承载着黄土高原的历史记忆与红色革命精神,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朵奇葩,也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和发展陕北民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革命基因,坚定文化自信,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榆林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该条例旨在回应人大代表建议,切实推动陕北民歌活态传承与创新性发展。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落实国家文化战略的必然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增强文化自信,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陕北民歌作为陕北红色文化的重要载体,其保护传承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弘扬革命文化的重要举措。
二是破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困境的迫切需要。当前陕北民歌面临传承人老龄化、传统曲目流失、传播渠道单一等问题。尽管“信天游”等代表形式已纳入非遗名录,仍然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系统性保护机制,明确政府职责、资金保障和传承人权益,推动活态传承与发展。
三是服务地方发展的现实需求。陕北民歌与榆林文化旅游、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发展潜力巨大。立法将推动民歌主题景区、沉浸式文旅项目开发,助力打造文旅产业集聚地及西北地区民间艺术发展的文化高地,持续推动榆林国家级陕北文化保护区建设,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条例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2025年3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组织召开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协同立法座谈会,统筹榆林、延安两市组建联合立法领导小组,建立“统一标准+特色补充”的协同立法框架,要求同步推进条例草案起草。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将制定《榆林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纳入2025年立法计划,并严格按立法程序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一是建立协同立法机制。为高质量、协同性推进立法工作,我市人大协同延安人大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由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及教工委、法工委、市文旅局等人员组成,并共同邀请中国音乐家协会陕北民歌研究会配合,严格按立法程序启动《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二是调研起草。立法工作小组多次赴榆林、延安等地开展陕北民歌保护专题调研,对传承现状、存在问题及基层诉求进行重点调研。在大量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参考陕南民歌协同立法经验,结合榆林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的实际情况,于4月14日形成《条例(草案)》第一稿。三是修改审议。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我们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印发等方式,广泛、多次征求省人大常委会、两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法律专家、文化学者、非遗传承代表、陕北民歌传承人等意见建议,并及时梳理采纳,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十五次大型修改。5月16日,组织召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6月20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提请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送审稿。
三、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
《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核心依据,参照《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立法结构,并汲取《陕西省秦腔艺术保护传承发展条例》《汉中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安康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商洛市陕南民歌保护传承发展条例》等的实施效果,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条例(草案)》。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七条,包括总则、保护传承、人才培养、传播发展、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
立法目的:保护传承发展陕北民歌,弘扬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坚定文化自信,践行核心价值观。
适用范围:榆林市行政区域内陕北民歌的相关活动。
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双百”方针,以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守正创新为原则,构建政府主导、专家指导、社会参与、区域协作、科技赋能、依法保护的综合体系。
界定与标准:明确界定条例中“陕北民歌”的概念及其涵盖的具体形式。
保护对象:详细列举了包括民歌本体、相关资料、技艺、实物、空间等在内的八大类保护传承对象。
政府职责: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责任,纳入规划,建立机制,保障经费。乡镇街道落实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社会参与激励: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对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支持。
(二)保护传承
规划先行:市文旅部门编制专项规划。
资源普查与记录:建立健全普查制度,运用多种手段全面记录保存资源,建立数字化档案库并公示进度。
名录管理:编制并动态管理陕北民歌保护名录。
抢救性保护:制定《濒危陕北民歌抢救性保护操作指南》,明确认定标准和流程,重点记录红色歌曲背景与革命故事。
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引导申请专利、商标、著作权,严禁歪曲贬损。
设施建设:加强传习所、展示馆、文化生态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免费开放。
(三)人才培养
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注重差异化培养和红色基因传承。
引进机制: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引进机制,纳入地方人才规划,制定灵活招引政策。
人才库建设:建立人才库,分类动态管理,定期评估,公布急需人才目录。
传承人支持:对代表性传承人给予场所、经费等支持,鼓励设立传习所(工作室),明确传承人义务。
青少年培养:支持建立青少年培训及研学基地,鼓励学校、文化机构举办民歌传习活动。
校园普及:推进“陕北民歌进校园”,鼓励开设特色课程、社团、兴趣班,与演出团体、传承人合作。将陕北民歌纳入音乐教师岗前培训。
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支持高校职校建设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院团与院校联合培养。
人才服务与保障:人社部门做好招考招聘引进的服务保障,支持职称晋升、进修培训,鼓励民间艺人评职称。
专业提升:举办比赛、研修班、大师工作坊、公开课等活动,提升从业人员水平。
(四)传播发展
宣传推广:利用公共场所、公益广告、公共交通工具等展示传播;结合节庆、民俗、博览会等活动展演。
媒体责任:要求广播、电视、报刊、融媒体等设立专栏、专题节目,普及文化,营造氛围。
公共文化机构作用: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开展相关活动。
融合发展与创新传播:推动民歌与旅游、影视、数字技术融合;加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培育线上演播等新业态。
区域协作:榆林与延安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协同举办活动、创作研究、对外交流、保障跨区域演出、共建研究基地。
研究与创作扶持: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采取资助研究出版、支持新创曲目、支持参赛交流、举办活动、选送进修等措施扶持研究和创作。
产业融合:推动民歌与农业、文旅、体育、康养产业融合,规划建设主题公园、民歌大舞台、“歌从陕北来”等平台,推出特色旅游演艺、沉浸式体验、主题线路。鼓励利用科技手段与动漫、网游、文创等融合开发产品。鼓励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场所打造活态传承空间和体验产品。
(五)保障措施
专项资金保障:设立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增长机制。明确规定资金用途。
资金监管:财政、审计、文化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专家委员会:市政府建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制定指南规范、项目验收、指导培训等。
税收优惠:对捐赠、捐助、资助、赞助等参与行为给予税收优惠。
扶持引导:加强对参与演出、创新团体的扶持规范和引导,鼓励民间团体、企业参与。将陕北民歌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可通过展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
(六)法律责任
明确侵占、破坏陕北民歌史料、文物和实物的法律责任。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七)附则
规定条例的实施细则制定和施行日期。
五、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红色基因传承重点:特别强调对中国共产党在陕北时期创作的红色民歌文献、背景故事的抢救、记录和保护,并将其融入人才培养,凸显地方特色和政治意义。
(二)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涵盖本体保护、载体保护、记录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设施保护。
(三)强调科技赋能:明确提出运用数字化处理建立数字化档案库,推动与数字技术融合,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发展线上演播新业态。
(四)创新传播与融合发展:线上线下结合,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大力推动民歌与旅游、影视、文创、动漫、网游、农业、体育、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开发体验性产品和项目,将文化资源转化为社会经济发展动力。
(五)活态传承空间:鼓励利用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民歌博物馆、传统民宿等场所打造表演展示空间,使民歌融入现代生活场景。
(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
多层次覆盖:从青少年普及教育到专业人才培养、再到领军人才。
机制化保障:建立人才引进、人才库动态管理、急需人才目录公布,职称晋升支持机制,畅通民间艺人评职称渠道。
(七)强化区域协作机制:专门规定榆林与延安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在活动举办、艺术创作、研究、演出交流、基地建设等方面深度合作,打破行政壁垒,形成保护合力。
(八)设立专项资金并明确用途:确保经费来源稳定,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强调资金监管。
(九)设立专家委员会:提供专业指导和评估,提升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明确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多种方式参与,并提供税收优惠,调动社会积极性。
(十一)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将陕北民歌演出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其公共文化属性。
现将《榆林市陕北民歌保护传承和发展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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