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00MB29219970/2018-00723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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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榆林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 发文日期 ] | 2018-12-24 |
[ 效力状态 ]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275号提案的复函 |
马鹏飞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地托管服务的建议》(第27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近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平稳健康发展,有效提升了农业规模化、专业化水平,有力支撑了现代农业发展。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我市承包耕地面积1625.99万亩,截至目前,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350万亩,占全市耕地面积的21.5%。各县市区流转面积较大的依次是榆阳区、定边县、横山区、子洲县、神木市、绥德县,分别为73.29万亩、26.18万亩、23万亩、21.97万亩、17.11万亩、13.10万亩,其他县总计175.35万亩。流转形式主要有转包、租赁、委托、互换和股份合作等,其中转包82.93万亩;出租126.89万亩;委托103万亩;互换30.10万亩;转让5.13万亩;股份合作1.95万亩。
(一)农村土地流转特点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特点:
1.土地流转以短期为主。全市70%以上的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内,有些地方土地流转协议甚至存在一季一签现象,只有30%左右流向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园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期限也仅为5-10年,超过10年的非常少。
2.土地流转形式多样。土地流转由简单的互换、转包、委托逐步发展为转让、出租以及股份合作等形式,并且开始依托乡村集体组织进行有目的、有方向、有组织的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并行态势逐步显现。
3.零星流转和集中流转并存。目前全市农村土地流转仍然以零星流转为主,但随着政府的不断扶持和引导,土地集中流转的规模不断扩大。
4.流转收益差别大。土地流转价格由流转双方依据流转土地的质量、区位、经营项目、预期效益和流转期限等,按照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偏远山区土地零散,土地条件较差的,流转价格较低,一般为30-80元/亩不等,最高不超过100元/亩。地形平坦,灌溉条件、耕作条件较好,适宜于机械作业、规模经营的土地,流转价格较高,一般为100-500元/亩。流转费用主要是现金支付,仅个别地方有实物相抵的现象,如横山县响水镇驮燕沟村乔俊宏创办“宏驮公司”,几年来流转无定河沿岸水地近2万亩,涉及周边13个村,2000多农户,租金125元/亩或50斤大米/亩,再按亩产5%提成给流出农民。
(二)农村土地流转的模式及成效
1.租赁模式。由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或企业与村组农户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取得土地的经营权从事农业生产。靖边金坛公司在该县海则滩村承包期限为20年的沙地3000亩,种植脱毒马铃薯。公司前期一次性投入近300万元,用于沙地的整理复垦,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指针式喷灌等生产设施购置。租金分期递增,5年内不付租金,5—10年每年100元/亩,10—20年200元/亩,期满后土地交回村里或重新议价,沙地变良田,农民收入从无到大幅增加。
2.互换模式。集中于榆阳区北部草滩区和神木尔林兔镇。主要方式是将农户的承包地进行细碎化整理,小块并大块,多块并一块,使以家族耕作为主的“条条田”、“缕缕地”,通过互换的形式变成整装田,以组实施,以村推进,化零为整,适度规模,推进流转,土地的产出率和机械化水平得到提高,土地收益明显提升。仅以玉米为例,亩均收入可达1400元左右,比分散种植亩增收500元左右。典型代表有榆阳区马合乡麻生圐圙村,岔河则乡排子湾村、神木市尔林兔镇木独兔村等。
3.转包模式。除去农户与农户之间自发转包外,以村组成立合作社,土地集中流转到合作社后,由合作社统一规划,自主经营,正逐渐成为土地流转的主要模式。典型代表是榆阳区余兴庄办事处赵家峁村,刘千河办事处新寨村。两村针对多数村民进城务工,大量土地闲置荒芜,通过成立了村集体土地经营专业合作社,将农民弃耕撂荒土地以股转包、新建大棚、自主经营、年底分红,走出了一条适合集约化经营土地的新路子。
4.股份合作模式。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或以资金、承包地入股等方式参与合作经营。典型代表是子洲县水地湾后湾村的九龙山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以1500元现金或3亩山坡地或每亩500元的土地租金为1股入社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工作,年终按合作社收益分红。
5.托管服务模式。南部黄土丘陵沟壑区推广“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农地分季使用”等形式与农户合作经营,共享发展利益。土地托管大多以种粮为主,托管后,亩均增产80—100公斤,亩均降低生产成本60—90元,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极大的保障了全市粮食生产。
二、制约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因素
土地流转是农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事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在实际运行中农村土地流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是农民观念陈旧,顾虑多,风险意识差。在现行的政策下,农民进行无代价生产经营的同时,还可享受国家的惠民补贴,导致农民固守家园、温饱即满思想比较浓厚,怕土地流转出去,自身的利益受到损害,不愿流转。同时,农民受资金、技术市场、文化素质等因素困扰,进城务工或发展畜牧养殖、二三产业较难的现实,不敢把土地流转出去。
(二)流转综合效益不高。目前,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存在缺资金、缺技术、缺管理、缺信息等问题,从事种植、养殖规模经营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直接影响到各类经营主体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单靠他们自身的资金积累,大面积成片、集中流转难度较大。另外,土地流转的综合效益不高,特别是有些流转期限短、粗放经营、科技含量不高、资金投入不足的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后综合效益不高,也影响了经营主体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三)地理环境制约。南部黄土丘陵沟壑区,区域结构复杂,山大沟深,耕地面积分散,面积小,交通不方便,不便于机械化作业,单靠人工种植,实行规模集中的难度较大,劳动生产效率低,不能形成大规模农业,难以实现有效的土地流转,从而土地的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更有农民对部分粮田弃耕的情况。而北部矿区近年来水资源也出现了匮乏的态势,也不宜发展规模农业。这些因素从根本上制约了土地的集中流转。
(四)流转机制不健全。虽然各县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但是只承担基本的流转手续变更登记和监督等工作,无法经常性地开展政策咨询、信息传递、市场服务等工作,导致土地流转信息不畅,“谁想种我的地”和“谁的地让我种”的问题得不到较好解决,影响土地流转速度、规模和效益。
三、加强农村土地流转
一是做好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宣传工作。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重大意义的认识,引导其了解土地流转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增强做好土地流转的自觉性。畅通信息渠道,让农民群众及时掌握土地流转市场需求和价格信息。及时宣传土地流转中好的经验和典型,让广大农民群众看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实际利益,消除误解,自觉自愿地参与土地流转,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
二是逐步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保障体系。首先,要运用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其次,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发挥乡镇政府、村集体职能,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按规定程序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再次,探索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搭建土地流转交易的有形市场和网络信息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实现供、租信息有序对接,降低土地流转成本和风险,提高流转效率。还应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担保机制,为土地流转提供担保服务,保障农民土地流转权益。同时县区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土地流转依法有序开展。
三是巩固和保证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着力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根据农民意愿,对符合条件的区域,整合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开展适度规模耕地连片整理,建设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四是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土地托管服务主要依托各类经营主体来实现,根据土地和产业的具体特点,分类建立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鼓励扶持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加强政银企对接沟通,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试点开展融资担保公司为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探索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分散规模经营风险。加强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围绕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注重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探索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五是切实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要健全完善市县乡农经管理机构,明确职能职责,建立土地经营和流转监管台账,着力处置土地长期撂荒问题。特别要做好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制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管理办法,明确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土地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严格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要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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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农业局
2018年8月22日
(联系人:王敬辉,电话:6662688 15319685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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