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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10800MB29219970/2018-0073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8-12-24
[ 效力状态 ] [ 文 号 ]
[ 名 称 ] 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171号提案的复函
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171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榆林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8-12-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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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非在编幼儿教师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议》(第1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非在编幼儿教师的现状

我市幼儿园教师一般分为有事业单位编制和没有事业单位编制两类。当前,非在编幼儿教师已逐渐成为幼儿教师队伍的主力军。我市公办幼儿园远不能满足现状的需求,民办幼儿园规模也不断扩大,非在编幼儿园教师已占我市幼儿园教师的50%以上。我市在编幼儿教师平均年收入60000元,而非在编幼儿教师平均年收入为28000元。与在编教师相比仍相差3万多元。此外,教师个人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待遇差异,更拉大了在编与非在编教师之间的实质收入差距。面对同工不同酬的现实,客观上强化了非在编幼儿教师“焦虑”“无奈”“无助”“无望”等消极情绪。

有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非在编幼儿教师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没有为他们交纳社会保险,他们的生活没有任何保障。这是一个特殊的教师群体,他们兢兢业业地坚守在自己的岗位上,在为学前教育事业做出了极大贡献的同时,承受着工作的压力、生活的压力、舆论的压力。在面对高强度工作的同时,他们还要面对随时解聘下岗的风险。强烈的危机感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情感更加脆弱,待人处事更加谨慎,更在乎政策的变化,更敏感于待遇和保障等问题,对专业发展的各种机会更加渴望、更加珍惜,自主发展意识更强。

二、健全非在编幼儿教师社会保障的举措

(一)加强日常检查,落实保障机制

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聘用非在编教师,应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市级和县级人社部门将对全市所有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加强日常检查,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制止,并责令改正,保障非在编教师的合法权益。

(二)多措并举,提高非在编制幼儿教师的待遇

按照《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我们将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落实学前教育投入的主体责任。会同教育部门制定相关条例,逐年提高非在编制教师的年收入,力争逐渐缩小与当地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差,并出台相关政策,使非在编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资格评聘、表彰评比、教研科研活动、享有与在编幼儿教师同等权利,在年度考核、评优、健康体检等方面向在编幼儿教师看齐,逐步实现同工同酬,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当前,非在编幼儿教师在整个幼儿教师队伍中占有较大比例,关注非在编幼儿教师的生存状态,为他们的人生和职业发展提供保障,不仅关系到这一庞大群体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整个学前教育的质量。我们将会同各级相关部门,在发展学前教育的过程中多措并举,切实提高他们的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榆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2日                 


(联系人:贾兴荣 联系电话:389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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