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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610800MB29219970/2019-008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榆林市政府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 2019-07-10
[ 效力状态 ] [ 文 号 ]
[ 名 称 ] 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41号提案的复函
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41号提案的复函
来源:榆林市人民政府
  
时间:2019-10-14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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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B        

签发人:雷亚成

民进榆林市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贵委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贵委在提案中对我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指出的问题中肯实在,确实反映了当前我市物业管理现状,所提建议让我们认识到了工作中的不足,为我们今后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许多建设性思路。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已成为居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准公共产品之一。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发展迅速,它对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提高城市品位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正如贵委所提到的管理不规范、业委会发挥职能参差不齐等问题,我局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进一步理清了今后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的思路。

一、严格行业监管,规范企业经营

2017年以来,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榆林市物业市场监管办法》、《榆林市中心城区物业市场监管办法(试用)》等规章制度,明确了物业管理责任主体。明确榆阳区政府、横山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为榆林中心城区物业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辖区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社区建设工作。榆阳区、横山区、高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物业企业的日常服务,规范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重大违法行为,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办法》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因职责不明引发的推诿扯皮,有利于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良性局面。同时,《办法》对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如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及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为解决当前榆林物业市场突出存在的矛盾问题提供重要依据。

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方面加强物业行业监管,提升物业服务品质:

一是建立物业行业诚信体系。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健康发展,构建物业市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6月制定出台《榆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意见》,将物业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行为进行归类,根据诚信得分、违规减分的原则确定企业的信用等级,再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确定企业享有不同的权利与承担不同的义务,倒逼物业企业规范经营、提高服务。对物业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纳入行业诚信“黑名单”,坚决剔除出物业市场。

二是加强行政监管,提升服务品质。督促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加强行政监管力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承接查验、进退场秩序、报事报修时限等相关要求,促进物业服务品质的提升。目前,我局建立了榆林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平台,拟将全市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项目等纳入信息系统,强化行业监管。

三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今年以来,我局加强了物业行业协会建设,指导物业协会做好全市物业行业自律和企业信用管理,引导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政策宣传,强化正向引导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和业委会作为主要参与主体,是物业管理活动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在当前物业管理实际中,部分业主对政策法规理解不准确,强调权利较多,而履行义务较少,部分小区的业委会成员甚至存在不规范行为,加之业主、业委会与物业企业间沟通不畅通,容易引发矛盾纠纷。我局通过调研和日常监管工作也发现了这方面的问题,今后我们将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此类问题。

一是实行物业信息和服务内容公示制度。针对近年来物业投诉上访反映的一些问题,部分业主不知道小区是哪个物业公司服务的、负责人是谁也不清楚,以及物业公司为业主做了哪些服务也不明白,为此,我局指导企业实行物业信息和服务内容公示制度,督促业委会公示成员姓名、联系方式、物业费缴纳情况,增进业主、业委会和物业企业之间的互信互动,及时解决物业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二是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解决业委会成立难、运作不规范。近年来,我局不断强化对街镇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导街镇在业委会成立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在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中,认真研究业委会监督问题,强化对业委会选举的指导力度,明确业委会成立、运行的相关事项,如业委会成员任职资格、业委会工作经费来源、业委会成员的待遇等,强化街镇对业委会指导和监督,规范业委会议事制度,推进业委会成员优胜劣汰,使业委会真正成为小区和谐的助推器。提升业主、业委会法律意识,引导业主、业委会主动参与小区物业管理事务,树立主人翁精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合情合理反映诉求。

三、健全矛盾调处机制建设,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近年来,我局高度重视物业行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频发、高发态势,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全市开展了物业小区乱象治理工作,根据物业小区乱象专项治理的相关情况,积极推动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

一是防控风险隐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特别是开发企业下属物业服务企业在签定物业服务合同时,避免将开发建设遗留问题转嫁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执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重点加强对房屋规划、附属设施、房屋建筑质量等方面的承接查验,防控开发建设问题遗留到物业管理阶段。

二是积极理清水电气费收取关系。根据户表改造计划,到2019年底全市将基本完成户表改造。目前中心城区基本实现了“一户一表”,水电气费的收取大多由水电气公司直接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公司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应由双方协商约定代收成本和收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终端用户加收手续费等费用。

三是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住建厅、陕西省财政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起草了《榆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草案)》,规范统一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

四是积极构建物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一方面明确部门职责,理清责任边界,我局积极推动物业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模式。目前,此项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伴随着《榆林市中心城区物业市场监管办法(试用)》贯彻落实,榆阳区住建局、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的物业管理职能得以有效发挥,其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得以进一步推进,弥补了区级物业行政部门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缺位的局面。另一方面发挥街镇、社区人民调解的力量,推进物业矛盾纠纷在基层化解。下一步,我局在制定《榆林市物业管理条例》时,将充分考虑到物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建设事宜,力争用法规的形式建立更便捷有效的物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感谢贵委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以上答复如有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10日              


联系人:李伟    电话:3367845  1377293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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