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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时间:2019-02-15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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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政财教发[2018]123

有关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市直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陕财办教[2017]261号)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陕财办教[2018]242号)文件精神,结合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情况,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第二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详见附件1),年终列报“2050302中专教育”功能分类科目,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县(区)级列“51301上下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市本级列“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对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涉农专业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教[2014]12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号)有关规定,对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实施免学费。

二、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6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对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三、免学费补助资金通过中、省、市、县(区)共同分担的方式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生学费后,中省财政按照每生每年1600元的标准补助,高出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中等职业学院实际收取的学费低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四、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免学费政策落到实处。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中职教育免费范围;要严格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电子注册制度,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及时准确填报学生学籍异动信息,加强对“一牌两校”、“联合招生”等情况的监管,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的完整和准确。

五、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免学费后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等日常运转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滞留。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与价格、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对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杜绝通过虚报学生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

附件: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第二批)预算表

 

 

 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教育局
        201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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